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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南京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说明

颁布单位:南京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3-04-27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

1.摄影摄像器材

(1)照相机 

(2)摄像机

(3)摄录一体机 

(4)数码一体机

2.空气调节设备

(1)空调器(定点采购)

(2)中央空调设备 

(3)除湿设备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

1.计算机 

2.打印机

3.传真机 

4.复印机

5.一体化速印机 

6.投影机

7.扫描仪 

8.刻录机

9.视频展示台 

10.绘图机

11.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显示终端设备、不间断电源(UPS)、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等

12.软件: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等应用软件

(三)家具(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1.办公家具 

2.宿舍家具

(四)办公消耗用品(定点采购)

办公用纸

1.复印纸 

2.打印纸

3.速印纸 

4.传真纸

(五)专用材料(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制服

(六)专用设备(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1.灯光、音响设备 

2.体育设备

3.电梯 

4.锅炉

5.医疗设备 

6.计划生育设备

7.教学设备 

8.水利抗旱排涝设备

9.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0.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11.园艺机械 

12.农用机械设备

13.档案保密设备 

14.消防设备

15.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七)交通工具

汽车:各类汽车

(八)药品

二、工程类(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一)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二)园林绿化工程

(三)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一)印刷(定点采购)

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

(二)交通工具的维护和保障(定点采购)

1.车辆保险 

2.车辆加油

3.车辆维修

(三)会议、会展(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四)通讯线路租用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为50万元。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类项目及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说 明

一、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

和预算外资金)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时,应对纳入《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细化政府采购项目,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分类组织实施。

三、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组织采购,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有关采购清单。集中采购目录内属突发事件急需的采购项目或本部门

、本系统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有关

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凡属于《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开

始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经济发展。

六、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部门实施办法,按照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

汇审和上报工作,指导和规范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七、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规范政府采购运作机制,切实保障价格、质量、服务和效率。

八、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

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管理、集中采购机

构业绩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

约束,确保《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投诉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药品的采购工作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各区县可在本《目录及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适当补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汇总,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二、本《目录及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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