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目录
(一)货物
1、公务用机动车辆;
2、计算机及附件;
3、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UPS)、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服务器、硬件防
火墙、加密设备;
4、商业软件:防病毒软件(定点自行采购)等信息安全软件、单价超过5万元的其他各类系统、应用软件
;
5、办公自动化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投影机、视频展示台、绘图机;
6、摄影摄像器材:单价超过5000元的高档相机及附件、摄像机及附件、编辑设备;
7、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家具: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办公、宿舍和其他家具;
11、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12、复印纸;
13、药品;
14、其他专用设备:单价超过3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通信设备、印刷设备、医疗器械设备、
监控和监测设备、消防设备、档案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和音响设备、体育设备事设备、
环卫专用设备等。
15、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3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货物。
(二)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保安自动化)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和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定点印刷、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技术软件的设计、开发;
3、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物业管理;
4、单次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5、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自行采购);
6、其他单项金额超过20万元的各类服务。
二、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保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
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有特殊
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三)2004年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项目为100万元;服务项目为50万元;
工程项目为200万元。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
府采购监督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政法部门采购代理业务
的中介机购代理招标。
(四)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
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购代理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