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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四川省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说明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3-12-30
  一、货物类

(一)通用采购项目

1.电视机*

2.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3.空调 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4.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屏

5.打印机 

6.传真机

7.复印机 

8.速印机

9.投影仪 

10.扫描仪

11.制服* 

12.办公家具*

13.纸张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14.服务器 

15.路由器

16.交换机 

17.电梯

18.锅炉

19.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二)专用采购项目

1.通信设备* 包括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2.印刷设备* 

3.照排设备*

4.医疗设备、器械*

5.计划生育设备*

6.消防设备*

7.档案保密设备*

8.教学设备*

9.实验室设备* 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10.广播电视、摄像设备*

11.灯光及音响设备*

12.体育设备*

二、工程类

修缮、装饰工程 5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一)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20万元以上

(二)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三)车辆加油 定点加油

(四)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

(五)会议 20万元以上的会议

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表示省级单位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凡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

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说 明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四川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并按部门预

算编制要求细化采购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有特殊要

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经省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由

采购人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

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公告媒体。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招投标信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必须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四)政府采购中工程的招标投标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购人和各级财政部门

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

(五)本目录发布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与补充的,由四川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

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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