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规定,现将经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设计企业名单、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组建方案名单、建筑业企业名单及注销资质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附件:1、核准的工程设计企业名单 2、核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组建方案名单 3、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4、注销资质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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